普通果汁卖4000元还吹“治癌”?一企业因虚假宣传领20万罚单

时间: 2025-11-29 22:57:42 |   作者: 仙津回瓶系列

  

普通果汁卖4000元还吹“治癌”?一企业因虚假宣传领20万罚单

  核心提示:平南县雄威商贸有限公司自 2024 年 4 月起代理经营 “天绿元素 ®” 系列果汁饮品等普通食品,将售价 4000 元 / 盒的产品通过广告牌、临床报告译文等虚假宣传 “抗癌、治疗慢性病” 等功效。经查,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听证程序后,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对其作出罚款 20 万元、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世界食品网-)

  平南县雄威商贸有限公司自 2024 年 4 月起代理经营 “天绿元素 ®” 系列果汁饮品等普通食品,将售价 4000 元 / 盒的产品通过广告牌、临床报告译文等虚假宣传 “抗癌、治疗慢性病” 等功效。经查,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听证程序后,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对其作出罚款 20 万元、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平南县雄威商贸有限公司2025年1月10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平南街道乌江村月亮湾(中华广场商业步行街)11幢138号的平南县雄威商贸有限公司存在夸大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经营食品的行为。

  2025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着装示证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开门营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门前左手边摆放有蓝底广告牌,宣传有“免费检测身体 国家科技成果一等奖 生物技术、细胞技术探讨研究和应用、细胞营养/再生/修复/激活等免疫疗法、抗癌种、中风后遗症、三高等慢性病及亚健康调理 联系电线”等内容;

  (二)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入门右边墙上张贴有广西天缘绿科技集团企业简介相关广告;

  (三)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的楼梯间走廊上张贴有天缘绿广西天缘绿科技集团企业荣誉广告,广告中张贴有相关的宣传牌匾13张,其中一张牌匾标示有“国家科技成果奖 项目名称:生物技术、细胞技术探讨研究和应用、细胞营养/再生/修复/激活等免疫疗法、抗癌肿、中风后遗症、三高等各种慢性病调理。获奖单位:北京康芬中医药研究院获奖等级:一等奖 登记号:PSM35 创研人:冯劲松、刘华钢、郭巧琴、杨学成 颁证机关:全国科学研究成果管理中心  国人荣誉奖库星级评审组 颁证日期:二O二四二月”等;

  (四)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展示“临床报告原文”、“临床报告译文”,其中“临床报告译文”内容为“天绿®元素 临床报告译文 TRANSLATION/BAN DICH卫生部药科院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独立﹣自由﹣幸福河内2015年5月20日《天绿元素﹣活力滴饮》产品作用试验结果 (试验结果只对试验样品有价值) 试验样品:天绿元素﹣活力滴饮溶剂 编号:211DV14 寄样人:广西天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数量:100个 地址:中国广西 要求内容:作用试验 试验方法:实验 收样地点:标准分析化学课收样日期:2012/12/08日 试验登记编号:134HPT- TC .14 结论:经过实现《实验评价天绿元素﹣活力滴饮产品的实际效果》专题的过程。本单位认为上述产品有结果如下:﹣本产品的构造成分为植物驯化。﹣每日对身体补充需要的微量元素,使饮食缺少微量营养素的人促进健康。-促进身体抗力。﹣明确促进癌症病人的身体,比不使用本药的癌症病人延长寿命。减少癌症细胞发展度。﹣可以治疗好肝癌、肺癌、结肠癌、子宫癌等80%-90%癌症病类。除了治疗好的情况之外,有好的变更结果。癌症病的使用量:05ml/日(分为多次口服,每次口服将大概20滴到100ml水,均匀搅拌后喝完,10日用完01瓶,03瓶01个月。院长(已签、章)阮明凯”等;

  (五)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展示“天绿元素 资质历程......天绿元素抑菌率>99.999%”。

  (六)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的储物间摆放有①天绿元素®果汁饮品(委托商:广西天缘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商:广西九绿药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606,产品执行标准号:GB/T 31121,生产日期:20231208 20380 ,净含量:50ml)1盒;②天绿元卫®植物饮品[委托商:广西中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商:广西九绿药品有限公司,产品执行标准号:GB/T 31326,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606,生产日期:20241123、20240628,净含量:600ml(100mlx6)]24盒;③天绿元神®植物饮品[委托商:广西中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商:广西九绿药品有限公司,产品执行标准号:GB/T 31326,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606,生产日期:20241017,净含量:600ml(100mlx6)等字样]10盒;④蕉香缘®果味饮品[委托商:广西天缘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商:广西九绿药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606,产品执行标准号:GB/T 31121,生产日期:20240521 净含量:500ml(50ml×10)]4瓶等预包装食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的预包装食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向当事人下达了《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5〕3号)。

  2025年2月8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对经营的食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02月0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平南街道乌江村月亮湾(中华广场商业步行街)11幢138号成立平南县雄威商贸有限公司,并于2024年4月21日开始代理经营“天绿元素®果汁饮品”等食品。当事人通过在该经营场所张贴发布“免费检测身体 国家科技成果一等奖 生物技术、细胞技术探讨研究和应用、细胞营养/再生/修复/激活等免疫疗法、抗癌种、中风后遗症、三高等慢性病及亚健康调理”宣传广告,向消费者介绍天绿元素®果汁饮品等食品具有营养细胞、再生细胞、修复细胞、激活细胞等作用以及具有抗癌症、中风后遗症、三高等慢性病及亚健康调理作用。又有,当事人向消费者展示、宣传“临床报告译文”中“天绿元素可以治疗好肝癌、肺癌、结肠癌、子宫癌等80%-90%癌症病类。除了治疗好的情况之外,有好的变更结果。”等内容,向消费者介绍天绿元素®果汁饮品等食品具有治疗肝癌、肺癌、结肠癌、子宫癌等疾病功能。

  另查明:2024年12月26日,当事人与吴某(已另案处理)共同向消费者吕某销售了①天绿元素®果汁饮品2盒,销售价格为4000元/盒;②天绿元卫®植物饮品5盒,销售价格为358元/盒;③天绿元神®植物饮品5盒,销售价格为358元/盒;④蕉香缘®果味饮品3盒,销售价格为399元/盒;上述食品合计金额为12777元。至案发时止,消费者吕某向当事人支付了货款7777元,剩余5000元未支付。当事人按照产品销售额的10%提成给吴某。

  又查明:2024年12月28日,吴某创建了名为“吕某康复小群”的微信群,群成员包括吴某、胡某、吕某等共5人。其中,胡某在群中向消费者吕某讲述到“拉稀便是好事,拉稀便是在排毒”、“你觉得累是正常,已经帮你排垃圾到血液,血液的垃圾突然增多就会觉得累......如果日日都能拉稀便,你就能快过很多......你要给一点耐心,已经对你起作用了......这种是调理反应”、“等下和上面专家商量一下,你的情况不同一般人”、“天绿元素减到一滴的线小时一次,蕉香蕉减半支一次”、“拉黑便是好事,拉黑证明是在排毒,把体内毒素排(出),大便黑臭、又臭又黑更加好”、“所有和中药有关的调理身体的,和身体有关和中药有关的,都会有调理反应,会把你的问题先暴发出来,再慢慢调理......”等内容。

  1、《投诉登记表》(编号:20250110-1号)及投诉材料各1份,证明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情况。

  4、《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5、《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5〕3号)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经营涉案的天绿元素®果汁饮品等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

  6、《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4份、《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期间告知书》(平市监检鉴期〔2025〕1号)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涉案的天绿元素®果汁饮品等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合法性。

  7、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4份,证明被抽检的天绿元素®果汁饮品等食品未检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化学药物的事实。

  8、《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平市监协查〔2025〕1号)1份、《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平市监协查〔2025〕1号办理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相关协查事项的核查情况。

  9、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6日、2025年4月11日和2025年6月11日,对当事人胡某某做出详细的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违法事实。

  10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 》1份和《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27份(编号:01至27共27份)证明当事人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违法事实。

  11、吕某康复小群的聊天记录纸质版共20页,证明当事人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违法事实。

  12、我局执法人员对投诉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微信聊天记录光盘2张,证明当事人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违法事实。

  本案调查终结后,我局已于2025年6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罚告〔2025〕39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并能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5年6月26日向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本局于2025年7月29日公开举行了本案行政处罚听证会。经听证程序,本局认定当事人存在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维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对其经营的普通食品性能、功能、曾获荣誉等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规定,构成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并改正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再将罚(没)款缴至贵港市平南县财政局指定银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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