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2-24 05:19:23 | 作者: 仙津露一次性产品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或公司)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
2020年6月24日,安控科技实践操控人俞凌组织安控科技首席财政官张某前往四川宜宾叙州区出资局对接协作事项。6月28日,俞凌、张某与叙州区作业人员召开会议,两边商谈协作意向。
2020年7月16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向安控科技发函,期望与安控科技正式树立战略出资协作伙伴联络,引入安控科技上市主体迁址宜宾市叙州区,和谐国资公司或工业高质量开展基金出资入股安控科技,和谐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安控科技融资方面供给支撑等。
2020年7月28日至30日,宜宾市叙州区政府有关部门、宜宾市叙州区创益工业出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益工业)到安控科技查询谈判。谈判创益工业为宜宾市叙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作业局彻底控股的国有独资公司。
2020年8月10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场尽职查询。
2020年8月17日,安控科技实践操控人俞凌、总经理张某、副董事长李某福、首席财政官张某、副总经理李某华评论协作计划,提出了创益工业向安控科技、俞凌各注资1.5亿资金,用于化解债款危机的计划。
2020年9月8日,安控科技发布《关于公司签署协作结构协议的公告》。《协作结构协议》主要内容为:引入上市公司并迁址,创益工业向安控科技付出1.5亿元意向金,安控科技收到意向金10日内发动公司迁址作业;俞凌供给股票质押,创益工业向俞凌付出1.5亿元,期限3年;安控科技完结迁址后创益工业为安控科技处理有息负债问题供给必要支撑;创益工业经过协议转让、定向增发及其他方法参加安控科技的股权收买,如参加股权收买后创益工业仍未到达安控科技实践操控人规范,俞凌以表决权托付方法使创益工业取得公司操控权;协议还约好了工业出资、各方权力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我局以为,安控科技2020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公司签署协作结构协议的公告》,归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则的内情信息。内情信息构成时刻不晚于2020年7月16日,揭露时刻为2020年9月8日。
俞凌其时持有“安控科技”股票160,226,175股,占安控科技总股本的16.74%,是安控科技实践操控人,参加了安控科技与四川宜宾叙州区政府、创益工业就《协作结构协议》商谈、构成、签定的整一个完好的进程,为本案内情信息所涉事项主导人、决策人。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则,俞凌为法定内情信息知情人。
俞凌和罗惠忠是战友联络,而且罗惠忠为俞凌股权质权人。2020年8月18日,俞凌自动与罗惠忠电话联络并谈及安控科技与叙州区政府协作的信息,由此导致罗惠忠获悉该内情信息。俞凌和王彩海是朋友联络,2020年7月22日,两人有过电话联络,因俞凌向王彩海说起了安控科技和宜宾协作的工作,王彩海由此获取了内情信息。罗惠忠、王彩海在内情信息灵敏期内存在使用内情信息买卖“安控科技”股票的行为。
上述现实,有公司公告、会议记录、状况阐明、证券账户开户材料、买卖流水、银行账户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根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以为,俞凌走漏内情信息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情买卖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俞凌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交我局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