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超标花生油、未检疫肉类等韶关曝光10起案例

时间: 2025-11-11 10:08:27 |   作者: 仙津回瓶系列

  

涉超标花生油、未检疫肉类等韶关曝光10起案例

  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对韶关市浈江区某市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在当事人经营的猪肉档口发现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经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猪肉进行抽检,检测结果合格。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猪肉上并无动物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购进票据。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饭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依法对辖区内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对其生产的涉案婴幼儿奶瓶进行了执法抽检,经检验涉案的奶瓶主要成分是聚碳酸酯(PC),不符合GB 4806.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的要求。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违法产品做扣押,经清点共计有632个PC材质的婴幼儿奶瓶,货值共计6193.6元。

  该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聚碳酸酯)生产奶瓶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生产奶瓶的违法事实。根据《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给予没收违法生产产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日,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场快检室报告,称某牛肉档经营的牛肉经快检发现克伦特罗和沙丁胺醇阳性。当日,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承检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牛肉进行执法抽检,并对剩余7.03市斤牛肉和8.3市斤牛排实施扣押强制措施。2025年5月8日,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经审查退还案件。

  经查,当事人构成了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别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韶关市曲江区某加工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生产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不合格花生油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乳源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乳源瑶族自治县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标签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问题。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生产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投诉批次的腐竹产品及包装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有关法律法规,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的处罚。

  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蔬菜店的猪肉档口检查发现一整片表皮未加盖任何检疫印章、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生猪肉35千克,经营者未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违法产品做扣押。

  经查,当事人曾于2024年8月26日被翁源县龙仙镇人民政府因经营未检疫猪肉处以行政处罚,现又查实当事人再次经营未检疫的猪肉,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22日当天使用老厂区采购的剩余原材料生葵瓜子用于新机器的调试、试机和包装袋试装,当天共生产五香味葵瓜子25Kg。至案发时止,该批次五香味葵瓜子没有对外销售,无违法来得到的。新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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